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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2013年08月29日 10:35    来 源: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作者: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职称评审工作,人事教育局针对各单位提出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就《中国社会科学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关于我院2013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暂行办法》
  1.准入条件之一“具备申报资格人数与高研空岗数之间的比例超过8:1”如何测算
  “具备申报资格人数”是指本单位符合晋升正、副高级专业职务条件的总人数;“高研空岗数”是指本单位正、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之和。
  2.高研无空岗的单位可否申报开展资格评审工作
  院出台《暂行办法》是为了缓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紧张的压力,高研无空岗的单位,如具备申报相应级别资格人数超过4人的,可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开展资格评审工作。
  3.可否允许在正副高级的某一个层级开展资格评审工作
  申报单位可根据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紧张情况,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可以向院申报在某一个层级(正高级或副高级)开展资格评审工作,经院批准后,在相应层级开展资格评审。
  4.专业人员能否同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资格
  开展资格评审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专业人员的申报方式,但须按文件规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在评审前须与本单位签订资格评审协议。
  5.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引进人才(含博士后入院人员)是否纳入《暂行办法》管理
  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纳入《暂行办法》管理。
  6.2011年评聘分开试点单位如何继续开展资格评审工作
  2011年评聘分开6家单位试点,如继续开展资格评审工作,须按照《暂行办法》中的准入条件和有关程序进行申报,经院批准后,可进行资格评审工作。试点期间评出的但未被聘用的资格人员仍执行社科〔2011〕人字101号文件规定,不占本单位新核定的资格名额数。
  7.资格评审协议书
  根据各单位要求,人事教育局制定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协议书(参考模板)》,供各单位参考。各单位可在不违反《暂行办法》精神和协议书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附加条款。
  二、关于《实施意见》
  1.高研岗位使用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按岗评聘”规定,在高研岗位有空岗的前提下,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所级职称评审工作启动时,尚未空出的高研岗位不可用于本年度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2.考核结果使用
  申报人根据实际情况在《专业技术职务情况简介表》中填写近五年的考核情况。今年,在所级评审前,各单位党委会须对申报职称人员上半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能否参评的具体意见。
  3.任职起算时间
  评审工作时间调整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或资格从当年6月份起算,7月份兑现待遇。
  4.任职年限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时应符合相应的任职年限规定,任职年限须计算到月。评审时间调整后,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所级评审工作启动之时。
  5.职称考试合格证书或职业准入条件
  申报人在职称评审前须获得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相关免试条件。具有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系列,比如出版编辑、翻译等系列,申报人在职称评审前应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6.代表作出版或发表时间
  申报人的代表作和学术(业务)成果发表或出版时间截止到所级职称评审会召开之前。
  7.博士后职称评审的规定
  博士后在出站考核结束后,方可按照委托评审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未完成出站考核的人员,不能参加职称评审。
  8.申报表格的调整
  按照院档案管理要求,从2013年起,职称申报表格从B5纸调整为A4纸,申报人员须按新的表格样式填报材料。
  9.所级评审工作环节
  所级评审工作应包括部署动员、个人申报、资格审查、布展公示、会议评审、结果公示等环节。在布展公示阶段,各单位不仅要布展公示申报人的科研成果和代表作,而且要公示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推荐专家的意见等。在结果公示时,应及时通知本单位全体人员。 

  专家与职称处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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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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