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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土地制度分期
2021-09-0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9月1日第2242期 作者:李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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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间阅读老友邹昌林遗作《晋国土地制度》,不禁浮想联翩。杨向奎先生曾对我说“我的科研成果主要是在70岁以后”;白寿彝先生也曾说过,70岁正是做学问的好时机。满怀献身学术热情的昌林,七旬后终因疾病而离世,未能实现自己的抱负,令人无限伤感。现对该书略作评析,作为对老友的怀念。

  写作经过及学术意义

  20世纪50年代,史学界开展了中国封建制与奴隶制分期问题的大讨论。学界知名专家提出了诸如西周封建说、战国封建说和魏晋封建说等说法,正如文史大家郭沫若所说,真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直至今日也未能达成一致。向老当时就提出,史学界对于中国古代史的认识之所以统一不起来,往往就在于研究者掌握了某一地区某种材料,就用来笼统地说明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的社会性质。

  向老建议,我们应该划分开来研究,要一个地区、—个地区地解决问题,认清了齐国,认清了三晋,认清了宋、郑,认清了秦、楚,认清了吴、越,然后再说明哪个地区的社会发展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主流,这样,中国古代社会性质问题才易于获得圆满解决。这的确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向老还身先士卒,通过研究《周礼》等先秦文献及考古成果,得出齐国在西周初年已实行封建领主制的结论。几十年后,唐致卿教授等所著《齐国史》也得出了相同结论。但是,从历史发展来看,向老的建议并未得到认真落实。直至20世纪七八十年代,才有一些学者鉴于春秋战国时期新旧势力的斗争主要围绕土地制度进行,开始重视先秦列国的土地制度研究,发表了不少论文和专著。这些成果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分期研究向纵深方向发展。

  昌林这本书对晋国从建立至灭亡整个历史时期土地制度的内容、性质、特点及其发展过程,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深入阐释了晋国从奴隶制土地制度向封建土地所有制转化的全过程,许多论证颇有新意,为解决中国古史分期问题带来了新思路。

  内容及其贡献

  昌林是赞成郭老战国封建论的学者。但他强调,战国封建论未能彻底解决劳动者的身份变化及政权性质演变的道路问题。他把晋国土地制度分为三期:从晋立国到献公在位时为早期,此时晋国处于奴隶制兴盛阶段;从献公到平公、昭公时代为中期,晋国处于土地制度大变动、奴隶制走向瓦解阶段;从昭公以后到三家分晋的战国初期为后期,晋国处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时期。这一分期法是独到的。

  昌林认为,晋国早期是一个奴隶制国家,生产方式是以农村公社为基础,劳动者要协作生产,其组织方式是“井田制”。其土地制度可称为公族(诸侯之同姓子弟)贵族土地所有制。晋国早期分封的贵族基本上是公族成员,他们以共同的经济(即“同财”)作为连接的纽带。晋国井田制中的国有土地(公田或称官田)归国家(公室)和公族(或其适子)管理,而私田或分给“国人”(成为自由民),或分给“野人”(奴隶)。因此,当公族势力强大,就毫无顾忌地蚕食公室土地、掠夺与剥削奴隶。这样,晋国主要矛盾就集中在公族贵族与公室之间,双方为此在桓公时期展开了长达67年争夺政权的斗争。这场斗争的结果是,公族贵族土地所有制被大大削弱,“同财”走向“分财”,产生了私有土地,为贵族土地所有制的变化奠定了基础。

  昌林还认为,在晋国早期公族贵族与公室间百年的斗争中,奴隶队伍也出现了新的变化,这就是“隶农”的出现。他强调,此时的隶农或因战俘转化而来,或因犯罪、负债为奴,其中相当一部分成为耕种“官田”的农业奴隶。

  自献公始,晋国进入了中期。此时,由于铁器和牛耕登上了历史舞台,井田制被破坏、农村公社解体,导致封建生产关系的产生,并由此形成公室与私门斗争的格局。至惠公“作爰田”,小土地占有制开始确立。惠公时期,把土地不仅赐给卿大夫,甚至连兵丁也有“加田”,相当于后世的“永业田”。而作为“被奴役的对象”的“野人”虽未获得赏赐,但从此实现了个体生产,获得了迁徙自由,逐渐摆脱了奴隶身份。“甿”的出现是“这个时期的一种普遍现象”。文公时期,实行以尚贤使能、论功行赏为原则的大分封,形成了新的世卿世禄制度,这一制度造成非公族贵族土地私有制的大发展和公室土地所有权的迅速下移。此后,又将赋与税分离变为赋税合一制度,废除奴隶制的采邑制为县制,为非公室贵族的崛起,及摆脱奴隶身份的劳动者成为封建的编户齐民创造了条件。这些措施彻底破坏了奴隶制的土地制度,促成奴隶制加快向封建制的转换,同时也使晋公室的权力衰弱。

  昌林认为,自晋平公以后,晋国就进入了衰落阶段:奴隶制全面走向崩溃,封建制度则随着中期的萌芽和发展成长壮大,出现了“晋公室卑,政在家门”,卿大夫执政的局面,最终演变为三家分晋。昌林在这里特别强调,晋平公以后,由晋王室执国命到卿大夫执国命,“不仅是分封权力、任官制度的变化,而且反映了经济制度的变化”。亦即从宗法分封制的土地分配制度,向非宗法分封的非公族贵族土地所有制转化,标明此时期“实际是奴隶制的政权结构向封建制的政权结构转变的过渡状态”。一语讲清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辩证关系。这一时期,奴隶制的贵族土地所有制逐渐消亡,封建国有土地所有制成为国家的主导形式,而随着地租与赋税的合一,地主土地所有制迅速发展。至春秋战国之交,劳动者如“甿”彻底摆脱了奴隶身份,成为国家、地主或封建贵族的依附农民,封建生产方式普遍确立起来。

  如是,昌林在郭老战国封建论基础上进行了艰苦探索,将作为春秋时期主要大国、在中国史上占有特殊地位的晋国,由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全过程,完整呈现在读者面前,为学界借鉴并在此基础上展开深入探讨提供了思路。这是他对学术界的一个贡献。

  两点建议

  我读完该书后有两点小意见,虽已不能再向昌林请教,但愿提出来供学界研究与参考。一是昌林赞同郭老“完全脱去了必须以奴隶大起义作为社会制度变化的根本动力的公式化看法”,而把各国变法看作“我国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根本依据”。这一观点值得探讨。古往今来,在阶级社会里,阶级斗争一定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变法也一定是受到阶级斗争的影响。

  从殷周历史看,如果奴隶阵前不倒戈,西周王朝是建立不起来的。这才有《史记·周本纪》所说,统治者建立西周后,接受了殷亡的教训,“发巨桥之粟,以振贫弱萌隶”,从而改变了奴隶的地位与身份;又说要“增修于德,无勤民于远”,“德”字正如向老所说,在西周是个新字,代表的是奴隶制向封建领主制过渡的一种新的思想意识的反映。正因如此,周王才“封诸侯建同姓”,将封建领主制用来统治全社会。

  二是昌林在解决物质资料生产者的地位变化问题上略有欠缺。例如,他把“甿”说成晋国中期普遍出现,然而依《周礼》诠释,“甿”在晋国早期,就是“野人”或“野民”,如向老所说:他们“不是农业奴隶,是新来的农民,按照土地等级领到耕地并且可以免服征役。”以上意见不一定对,提出来仅供参考。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责任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