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决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并特别提及“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我们从思想上准确认识和把握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意义、功能与路径,高质量、高水平做好涉外法治工作,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这一部署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明确传达了两层含义。
首先,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正处于动荡变革期,中国面临的外部环境空前复杂且不确定。法治工作不仅包括传统的国内法治,还应涵盖涉外法治,通过涉外法治建设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将涉外法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重要举措。
其次,当前涉外法治存在短板,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国法治体系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涉外法治短板比较明显。近年来,我国的涉外法治建设已有一些成就,但面临的一些重大全局性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跟进解决。涉外法治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将涉外法治作为重点来抓,加快补齐涉外法治的短板。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法治保障意义
《决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有助于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具体而言,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法治保障意义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表明,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决定》提出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要求,着重提出应“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和“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等措施。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就是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夯实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根基。
第二,为应对外部风险挑战创造可靠的法治条件。《决定》提出需“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特别提到“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当前,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明显上升,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全球性问题加剧。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必须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紧紧围绕《决定》提出的具体目标,在强化海外投资保护,深化安全领域的国际执法合作,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等方面做文章,应对各种潜在的风险挑战,为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统筹兼顾 系统谋划 整体推进
202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决定》坚持这一思路,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出系统部署,提出“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
在立法方面,应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领域立法工作。加强涉外领域立法,需统筹立改废释纂,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一方面,应进一步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充实应对挑战的“工具箱”,维护我国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另一方面,要积极采纳高标准国际经贸新规则,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此外,还应放眼国际,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在执法方面,应完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国际合作。加强涉外法治实施体系,需要着重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完善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受制于属地原则,涉外执法更需强调国际合作,应拓宽涉外执法合作领域,探索执法合作新模式,切实提高涉外执法效能。
在司法方面,应深化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司法,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协作与协调,签订必要的民事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推进司法互信与合作。此外,还要善于运用既有的司法协定,维护好我国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民事司法方面,要着力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在涉外司法中依法行使意思自治,切实提高涉外司法效能。
在法律服务等方面,应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应重视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加快仲裁法的修订工作,打造“仲裁友好型”法域,重点解决仲裁行业面临的发展瓶颈,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推进商事调解立法,授权一些商事调解市场发展较有潜力的地方先试先行,为商事调解创造法治化发展环境;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在市场机制中历练和培育高端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提供优质涉外法律服务,满足企业和公民的涉外法律交往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