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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研讨大湾区涉外法治建设
2024-09-13 来源:社科院专刊总第704期 作者: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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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高莹)9月3—4日,第二届涉外法治论坛“大湾区涉外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在深圳前海举行。来自内地、香港与澳门的科研机构、高校及相关单位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参会,围绕大湾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深入研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出席论坛开幕式并致辞。他表示,涉外法治建设对于维护国家主权、保障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下,涉外法治建设是国家法治建设的紧迫之需,粤港澳大湾区是涉外法治建设中不同法律文化制度交流碰撞的试验场,其涉外法治建设具有独特而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副局长王锦侠介绍,前海在法治创新和涉外法治建设方面一直走在前列。未来,前海将推动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支持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支持各单位、各部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进一步拓展前海的国际法律朋友圈、服务圈。

  深圳国际仲裁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晓春表示,大湾区法治建设具有“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优势。深圳正在打造联动香港和澳门、服务大湾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为此,应努力克服要素跨境流动的障碍,培养更多涉外法治人才,携手推动大湾区国际仲裁迈向国际一流、世界一流。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作主旨报告。他表示,中国对涉外法治的认识存在一个渐进和深入的过程。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需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应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加强涉外立法,建立健全涉外执法体系,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提升涉外活动主体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强化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深化法治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快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会议设置了四个讨论单元。在关于大湾区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的讨论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主任徐卉以企业有效防范制裁风险为视角,考察了涉外法治实践发展历程。她认为,次级制裁是国际贸易企业尤其是大湾区企业面临的最大且最容易被忽略的外部风险。我国企业应在日常性合规管理中注重防范合规风险,从梳理制裁法律法规、精准识别制裁法律法规中的合规风险、强化伙伴关系管理和综合评估权衡利弊等方面,探索防范合规风险的有效路径。

  在大湾区涉外司法实践方面,香港中国学术研究院研究部主任陈欣新探讨了帮助被外国制裁的个人、法人摆脱困境的公法救济机制。他认为,制裁依据的法律规则是具体的国别公法规范,而非国别私法规范。因此,常规的民商事主体通过常规的民商事行为不足以甚至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和救助。由于国家间政治对抗和博弈,这种救济必须由公权力主体和公法行为提供。国内法的域外影响力实际上是基于国家实力,并非单纯基于法理或法条的地域效力。因此,需要国家行为加以介入,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在讨论大湾区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时,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税兵认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面临法律制度的地域性、法律服务市场的多样性、国际环境的复杂性等方面的挑战。在具体的人才培养工作中,要从“讲授看得见的知识”上升到“讲授看不见的理念”,从培养体系思维上升到培养问题意识,让学生拥有主动的学习能力。

  在有关大湾区协同发展的法治保障讨论中,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朱国斌提出,大湾区建设要坚持法治原则,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结合起来。他还就建设法治湾区提出相关建议。

  香港中国学术研究院院长黄平在闭幕致辞中表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是大湾区合作落地见效最重要、最关键的条件。从内部来看,这是服务高质量发展、中国式现代化、民族复兴的必然要求;从外部来看,这是在国际竞争加剧背景下,应对体制机制和法律层面冲突与困境的法治路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这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港澳研究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论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家级涉外法治基地、涉外法治优势学科、全面依法治国智库、涉外法治研究中心共同承办。

责任编辑:王春燕(报纸) 张黎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