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报讯 3月12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2024年沙滩青年论坛“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系列讲座第二场在京举行,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研究室助理研究员张浩然以“网络空间作为财产的私法保护”为题作学术报告。
张浩然主要围绕数字环境下的财产制度需求变迁、网络空间既有保护制度的局限性、网络空间财产属性界定与保护制度构建等方面作报告。他介绍,受罗马法影响,大陆法系坚持“一物一权”主义,将独立“物”作为基本单元来建构财产制度,这意味着每当有新客体产生即需要设立新的财产制度。进入信息时代,由于知识财产难以像有体财产一样完成高度抽象化提炼,且数字经济环境下各类信息财产形态不断出现,传统的财产制度难以适用于新财产类型。
张浩然认为,过去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是以商品生产为社会供给载体、依靠市场交易配置资源的社会组织形式,对不同要素逐一建立模块化的财产权有利于节省交易成本、促进交易。而在数字经济时代,社会组织形式已经从传统的单一商品交易逐步发展到以网络空间为中心,市场竞争成为平台构造网络空间、组织各类生产要素提供服务的过程,不再需要高度模块化的财产权。平台可通过技术力量进行要素产权的“私人定制”,财产制度需求已从控制单一的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扩展至整个网络空间。因此,应以网络空间的整体财产权益作为客体,探索数字时代各类新型财产保护的整体性方案。
张浩然表示,我国现有立法在私法领域对网络空间的保护较少,主要包括民法上对服务器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法上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从比较法看,德国民法上的虚拟家宅权、美国法律中的计算机入侵制度均将网络空间类比为物理空间来保护空间内各类要素。他认为,互联网兴起过程中网络空间的开放共享、非稀缺等特点,决定了其无法类比物权制度建立网络空间财产权,否则将导致竞争限制和用户剥削等弊端。他建议,我国可将网络空间作为财产法益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给予有限保护,以此为核心重构“互联网专条”,禁止不正当侵入网络空间、扰乱内部经营秩序的行为,区分开放网络空间、合同限制访问空间、代码加密空间并给予不同强度的保护。同时,基于比例原则建立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开放式例外,促进经营者财产权益与公众信赖利益的平衡。
法学研究所科研处处长张锦贵主持讲座。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青年科研人员30余人参加论坛,并围绕网络空间的概念界定、网络空间作为财产的学理基础、网络空间的刑法保护、网络空间的自力救济等问题进行讨论。
(法学研究所科研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