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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法律保障踏上新起点
2022-11-25 来源:《社科院专刊》2022年11月25日总第625期 作者: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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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的新起点——《妇女权益保障法》理解与适用”专家座谈会在京举行。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陈国平,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顾问陈甦以及来自两所的10余位专家学者以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参加会议。

  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社会法研究室主任薛宁兰的发言题目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主要特色”。她认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四方面。第一,调整整体结构,突出对妇女人身权益的保障。在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至第三章,突显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的重要地位。增加第八章“救济措施”,增强了法律的可救济性和可操作性。第二,在第二条第二款增加对妇女歧视的定义,与第一条立法目的相呼应,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对“歧视”和“平等”关系的理解。第三,注重制度和机制建设,促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第四,聚焦现实问题,补齐权利保障短板,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法学研究》编辑部主任谢海定围绕“性别数据、性别评估与性别平等”议题,分析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认为有两个问题应重点关注。一是性别数据,第九条提出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这尤为重要,未来应从制度上予以规范;二是数据分析,应结合价值目标、规范体系和生活经验进行综合分析。

  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戴瑞君围绕《妇女权益保障法》歧视定义的意义与适用问题作了发言。她简要回顾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歧视定义的修订过程,并对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歧视定义进行了解读,认为该定义在实际适用时存在局限,未来应通过立法解释工作予以完善。她还就歧视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作了说明,认为应提高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能力。她提到,“性骚扰”不仅是侵权行为,也是不平等的性别关系的一种体现。

  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郝鲁怡的发言题目为“制止性骚扰中学校与企业责任的比较研究”。通过对比新旧《妇女权益保障法》,她认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反性骚扰”方面有三大亮点。第一,性骚扰有关定义更明确,条文更精细,更有可操作性。第二,突出用人单位在反性骚扰问题上的“防”和“治”,推动性骚扰防治机制建立。第三,强调学校预防性骚扰和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她认为,应分别界定校园场域和职场场域发生的性骚扰问题,区分不同场域下性骚扰行为人和受害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在建立反性骚扰机制过程中加强对校园性骚扰受害者的保护。

  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强以“解读拐卖犯罪的处罚规定”为题发言。他认为当前应加重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的处罚力度,但是应明晰该类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关注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刑法》相关内容的衔接,尊重立法的科学性和体系性。

  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天玉以“劳动全过程的反性别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相关条款解析”为题发言。他提出,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上采用分阶段的制度设计思路,对妇女劳动权益保障贯穿于妇女劳动全过程。他认为,将劳动权益与社会保障权益进一步捆绑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不断完善的体现。在劳动领域反性别歧视问题上,女性劳动者经历了由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发展过程。针对妇女生育等问题,不应局限于《妇女权益保障法》或《劳动法》的规范,而应作整体性制度安排。

  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李西霞的发言题目为“试析《妇女权益保障法》生育保护制度”。她认为,生育保护制度不单是产假相关制度,还包括规范生育妇女就业保护、非歧视原则以及健康保护,是一个整体保护体系。她提出,应对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生育休假”作扩大解释,建立妇女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妇女生育权益。生育休假应从单一的产假发展为由产假、新生儿父亲陪护假、父母育儿假共同构成的较为全面的生育休假制度。

  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邓丽作题为“共同体中的个体:妇女家庭权益保护新视角”的发言。她认为,妇女法关于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不仅是妇女关于婚姻家庭的权益,还包括她们在婚姻家庭场域中的权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权益宣示、权益救济和权益实现三个方面强调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同时倾向于从“家国关系”角度加强国家对女性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

  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主任徐卉以“解读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制度”为题发言。她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列举了五种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其中前四种是具体规定,第五种是兜底条款。具体来说,第一、第二种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发生,涉及争议较多;第三、第四种是新型的,一者是民法典有关防治性骚扰的规定,二者是实践中“倒逼”出来的。她认为,实践中的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立法建构之间存在出入,特殊群体保护被冠之以公共利益保护以及两者之间如何达成一致性的问题,还需从法理层面予以解决。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和适用机制具有特殊性,存在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解释的必要。检察公益诉讼具有主体优势,未来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待完善。

  陈国平在总结致辞中表示,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意义非常重大,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此次修订增加的内容大多操作性很强,为该部法律的实施提供了新保障,也提出了新要求;两所联合党委要认真履行该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做好两所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同时期望各位专家学者更加重视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主办,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法学研究所与国际法研究所妇工委承办。

  (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供稿)

责任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