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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
2022-06-10 来源:《社科院专刊》2022年6月10日总第604期 作者:王春燕 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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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5月30日,“民法典评注与适用研讨会暨《民法典》颁布二周年纪念会”在线召开。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主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全国四十余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在致辞中追忆了法学研究所老一辈民法学者的治学精神以及卓越贡献,号召与会学者传承老一辈学者的治学精神、优良学风。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陈甦在致辞中表示,民法典开启了中国法治史的新时代,《民法典》颁布后应着重构建民法典的阐释体系,使得民法典能够从文本规范、社会秩序、民法典精神三个层面融入社会生活,希望学者积极投身这项事业。

  基调发言环节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主持。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分享了对如何实施好民法典的六点思考。他表示,正确理解、实施好民法典,必须贯彻体系化、科学化的法典逻辑,特别要重视总则的统辖作用,坚持总则的价值、原理和体系逻辑。并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导向,推进特别法人制度的完善发展,保障农民在农村集体组织中的成员权,加强对民事权利的科学认识,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落到实处。

  在题为“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与价值”的发言中,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军提出,民法的体系化切实推动了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的理念更新、繁荣发展。不过,民法典将特别问题作为一般问题来规定的现象,冲击了法典的体系结构,并且可能导致对“法典”、体系化方法内在要求的忽视。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教授温世扬聚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人成员权构造问题,从集体成员权到法人成员权,立足农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属性变化,系统阐释了农村集体成员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在内涵、外延上的差别,并以此为基础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构造提出了构想。

  根据《民法典》颁布后出现的居住权纠纷案件样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教授马新彦总结了司法实践中扩展认定居住权的现象、路径和内在逻辑。

  “民法典具有调整对象的广泛性、价值的指导性等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谭启平认为,其体系效应将作用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应予以充分认识和理解。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前提和基础。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提出,在建构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应自信包容、不妄自菲薄,寻求和分享法律解释领域的一些最低限度的共识。

  专题发言环节,龙卫球、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韩强等专家学者立足民法典的体系、功能,结合民法制度和社会实践的最新变化,对民法典适用和体系更新的重要问题予以深入阐述。

  分组讨论环节,武汉大学教授陈本寒、苏州大学教授董学立、海南大学教授刘道远等专家学者,从体系化、科学化的角度,对民法典各编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透彻阐发,并展开了交流与讨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副主任朱广新分别主持开幕式和闭幕式。孙宪忠在会议总结中号召法律界同仁共同努力推动民法典的实施,切实担负起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三大体系”的崇高使命。

  (王春燕 萧鑫)

责任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