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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特色海洋法治体系
2021-06-18 来源:《社科院专刊》2021年6月18日总第563期 作者:记者王春燕 通讯员徐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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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王春燕 通讯员徐持)近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治论坛”举行。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和宁波海事法院共同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浙江基地联合承办。会议以北京会场和宁波会场连线方式举行。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波海事法院等学术机构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与会,围绕各项议题进行了研讨。

  宁波海事法院常务副院长沈晓鸣在致辞中表示,海洋强国战略、“一带一路”倡议、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沪苏浙闽沿海四省市充分开发利用东海海洋资源带来历史机遇,也为相关涉海部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带来新的挑战。如何把握机遇、迎接挑战、主动作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战略方针、积极保护海洋环境资源,是需要共同面对和深度思考的课题。

  在与会嘉宾的见证下,上海、南京、宁波、厦门四家海事法院代表签署《共同保护东海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框架协议》。

  实务体验阶段由宁波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邬先江主持。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海事庭庭长吴胜顺简要介绍了海事审判中海洋环境保护的现状;实务部门代表、宁波海警局副局长张红兵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围绕涉海机构改革后海警工作职责的内容、海洋污染的认定、公益诉讼的条件和主体等内容作了发言;宁波海事局危防处副处长俞红燕介绍了海事部门的作用,并就应急清污工作的新思路、行政代履行的性质和定位、清防污工作中调解程序的适用等问题作了发言;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兰学鑫重点就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衔接中的难点、堵点和痛点问题作了发言。

  专题发言阶段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刘敬东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主任徐卉认为,海事法院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立需要更加充分的论证,海洋公益诉讼应当重新审视理论和制度预设与现实之间的冲突和张力,明确区分国家利益、政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基础理论和制度预设出发解决实践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副主任李霞表示,“三合一”集中管辖反映了司法精准化和专业化的需求,改革关系到司法权的配置和拆分,对维护宪法秩序有特殊意义,长远来看还是要回归到严格法治主义道路上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王翰灵认为,“三合一”改革之前,海事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相对清晰;改革之后,一些涉海案件或具有涉海因素的案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海事案件。涉海案件与海事案件的区分对于管辖权的确立关系重大,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郝鲁怡结合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问题,从国际与国内两个层面谈了对完善海洋生态环境跨界损害责任赔偿制度的思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主任刘洪岩结合其参与《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两部法律修订的经历,谈了对《环境保护法》第58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的立法原意及相互关系的理解。

  自由发言阶段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张文广主持。天津海事法院副院长石福新、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蒋跃川、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胡永庆等围绕研讨主题作了沟通交流。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莫纪宏在闭幕词中表示,海洋生态环境对于共创人类美好家园意义重大。构建中国特色海洋法治体系,要注重方法论的创新。要积极转换思路,创造性地运用基础理论、科学的思维和方法解决新问题,开拓新领域,引领实践不断向前发展。

责任编辑:常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