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法学研究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牢牢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抓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明确法治中国建设目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解决我国法治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系列决策部署。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方针,被法学界简称为“十六字方针”。进入新时代,我们党创造性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被法学界简称为“新十六字方针”。在推进新时代新征程法治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仅与“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道,共同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成为我们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框架和主要内容。
从本质和战略上看,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实现这场深刻革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新十六字方针”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基本格局和主要任务。从方法和策略上看,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统筹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式和重要支撑。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未来五年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要在更高水平上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聚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发展目标,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具体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的主要任务。
正确认识“新十六字方针”
完善我国法治体系,迫切需要统筹处理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新十六字方针”的关系,更好实现两者的相辅相成、有机统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第九部分,标题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但其有关法治改革决策部署的内容,则要求“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并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涉外法治五个方面作出相应的改革安排,并没有按照“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体系的结构予以展开。这种布局安排在理论逻辑和法理概念上,势必关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新十六字方针”关系的问题。目前的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治体系与“新十六字方针”是有机统一的关系。这种解释并没有错,但过于表面简单,没有回答为什么两者是有机统一关系等基本法理问题。
从法理分析来看,由五个子体系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划分标准、构成原理、内在联系、理论逻辑等,基本上是“功能主义”的,即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按照法治创制、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四项主要法治功能,以顿号“、”将这四个子体系隔开,以表示四个子体系之间是并列关系;最后把“党内法规”作为第五个子体系,以逗号“,”把“党内法规体系”与前四者作出分隔,以显示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治体系的密切联系和显著区别,进而在整体上以五个子体系环环相扣、相互衔接、内在统一的体系化理念逻辑,创造性设计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以功能主义理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优长在于,把我国法治运行分为五个方面(五个子体系)、四大功能(创制、实施、监督、保障),使法治体系的各种价值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各个环节相互衔接、流程连贯,各项功能相互支撑、整体有序,推动整个法治得到系统性、连续性、有效性的贯彻实施。具体来看,功能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和实践优势包括:一是能够更好体现法治的整体价值和系统功能,有利于实现法治的系统设计和高效运行,最大化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二是能够更好体现执政党的治国理政理念和良法善治精神,有利于实现政治和法治相结合、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高度一致、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统一,通过法治途径和法治方式把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到治国理政全过程各方面;三是能够更好体现法治的实践导向、实施导向和结果导向,引领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目标从新时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转变,有利于抓住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和工作重点,全面推进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切实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四是能够从政理、法理、学理上充分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理论的重大原创性贡献,为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加快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样本。但在具体实践中,按照我国法治体系五个子体系的结构布局作出决策部署和规划安排,如《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有时却难免出现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模糊、任务职责交叉、贯彻执行乏力等现象。
依照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结构主义”原理形成的“新十六字方针”,其优长在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各方面法治主体及其分工明确,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任务清晰,各法治主体工作职责明确,能够较好实现法治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办其事、分工合作,从而有力保证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但按照结构主义理论设计和实施“新十六字方针”,在实践中也容易出现各自为政、相互脱节、流程不畅、整体作用和系统效能受损等现象。因此,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把法治体系的功能主义理论与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的结构主义理论紧密结合、内在统一起来,形成功能主义+结构主义(即“法治体系”+“新十六字方针”)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进一步夯实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法理基础。
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为了更好统筹我国法治体系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两者的关系,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抓手与“新十六字方针”创新发展、有机统一,形成功能结构主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施方案,可考虑采取以下思路举措。
一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更好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更好统筹我国法治体系与“新十六字方针”的相互关系,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确保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深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政法等法治领域改革相辅相成、有机统一。
二是增加“有力护法”新内容。“护法”,其基本含义是指通过加强宪法实施和法治监督保障等举措,有效维护宪法、法律和法治的权威,有力推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顺利进行,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实现良法善治的法治目标。把“有力护法”纳入新时代法治建设基本方针,使法治运行的各环节全过程更加周延完善,有利于全面反映我国法治实践的基本规律,更好保障和推进宪法法律贯彻实施。
三是充分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最新原创性理论贡献。其中,“科学立法”可与“法治规范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相对应,“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可与“法治实施体系”相对应,“有力护法”可与“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相对应。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改革命题之下,有关决策部署可以按照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护法的内在逻辑予以展开,从而更好实现两个方面的内容相互衔接、概念彼此融贯、举措有机统一。
四是推进制定“法治中国建设实施纲要(2026—2030年)”。它可以把法治中国建设的多个规划纲要文件整合起来,实现规划纲要文本的集中统一、化繁为简,使其目标更加清晰、主体更加明确、任务更加聚焦、责任更加具体、实施更加有力,更好推动我国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取得新成就,为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更加科学明确、求真务实的行动蓝图。
(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基础和实施方案”(23ZDA07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