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负新时代中国法学研究使命与担当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宪法学、立法学、行政法学和国际人权法学。著有《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宪法的逻辑与合宪性》《宪法学原理》《为立法辩护》等。主持和参加了院内外组织的许多重大课题的论证和研究工作,积极参与国家立法活动,参与了百余部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的起草、论证和咨询工作,许多重要学术研究成果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2004年获得中国法学会“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2013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并被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2017年获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2017年获第3批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物,2023年获“2023年度法治人物”。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在宪法学、国际人权法学等领域深耕30余年,始终将自己的学术理想与推动中国法治改革相结合。他在法学界最早明确提出了“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的观点,对于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莫纪宏积极投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中,先后参加了上百部法律法规的立法起草和咨询工作,为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创建与完善提供了坚实学理支持。作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法学家,莫纪宏通过自身影响,在国际上积极宣传法治价值中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对于此次当选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莫纪宏表示,荣膺中国社会科学院最高学术称号,将进一步激励自己以更高标准为要求,持续推动学科发展,积极培养学科人才,不断探索和研究中国法学领域的前沿问题,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将宪法中法治原则贯彻到位
《中国社会科学报》:在30多年的科研工作中,您主持和参加了许多重大课题的论证和研究工作,先后参与了百余部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论证和咨询工作。在这份成绩单中,您最满意的是哪些成果?为什么?
莫纪宏:20世纪90年代初,我就开始介入国家立法活动,先后参加了《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发挥了专家参与立法的重要作用。还有很多法律、法规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起草工作,但是也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比如,2023年10月2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最早是因为我和学生发表在《甘肃社会科学》上的一篇论文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在国家领导人批示后进入了立法程序,最终变成了国家法律。
在我参加过的各种立法中,印象最深的还是《防震减灾法》。这是20世纪80年代末时任国家地震局局长方樟顺时期提出的立法计划,当时的法名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法》,后来在陈章立局长任期内完成了《防震减灾法》的起草工作,并于1997年12月底正式通过。
我之所以对《防震减灾法》有如此深刻的印象,是因为我全程参与并且做了很多基础性工作。当时我们有一个起草团队,国家地震局地球物理所的邹其嘉老师和国家地震局地震学校苗良田校长是我们团队的负责人。1990年底,我参与到《地震法》的立法咨询工作,这是我学术生涯中第一次以学者身份参与国家的立法活动。我记得当时很多人提出了疑问,例如,“地震”还能成为法名?“地震”是不是法律关系调整的对象?这些问题都很专业,引起我的兴趣,后来就参与其中。我先后参加了《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条例》《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在已有行政法规基础上总结经验,为顺利完成《防震减灾法》的起草工作奠定了基础。
《中国社会科学报》:参加立法起草、论证工作对您产生了哪些影响?
莫纪宏:我对防震减灾领域各项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印象深刻还有一个原因是,我们起草小组在讨论中创设了很多立法术语和新名词,像“应急”“预警”等这些今天耳熟能详的立法术语,就是由《防震减灾法》首先提出来的,对后续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应急法律制度的建立都有着深刻影响。如今这些概念在实践中仍然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可见,通过立法途径把一些成熟的名词上升为立法术语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
立法是一门科学,对于这一点法学界以往没有引起高度重视,立法学尚未成为一门显学。在我看来,立法就是把主观性强的非公共知识转化为通过立法语言表达的公共知识,只有写到法条里的词语才是基于共识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语义上的确定性。参与立法工作对于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学者来说是基础性的工作。不参与立法活动,就无法科学地把握法律规范的构造技术、特征和背后的决定性因素,就无法学深学透法律制度的内在本质。我本人30多年的法学研究生涯之所以能够有一些创新性研究成果,学术灵感就归功于我参加了大量的立法活动,增长了实际才干,提升了独立研究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中国社会科学报》:您最早明确提出了“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的观点,这对于中国法治建设有哪些实际意义?
莫纪宏:“依宪治国”这个概念是我在1996年4月参加社科院法学所举办的全国首届依法治国理论研讨会时提出来的。当时写了一篇文章是《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目的是通过强调“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来补强“依法治国”概念。我提出的主要观点是“依法治国”对于破除人治具有非常重要的建构功能,但破除人治之后,如何在实践中“依法治国”就必须要“立得住”。也就是说,如果不对“依法治国”中的“法”的属性和特征作一个技术上的限制,那么,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就可能遇到形形色色“法”的干扰。如果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突出“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这样就可以抓住“依法治国”价值的核心,确保实践中不滥用“依法治国”概念,真正把宪法中的法治原则贯彻到位。
《中国社会科学报》:加强对宪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您还提出了哪些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学术思考和建议?
莫纪宏:除了在法学界率先提出“依宪治国”概念之外,我还基于法学界抛弃“宪政”概念之后宪法学理论出现的概念空隙,先后提出了“依宪执政”“依宪行政”“依宪司法”“依宪立法”等“依宪”概念系列。特别是发表在2020年第11期《中国社会科学》上的《依宪立法原则与合宪性审查》一文,对“依宪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对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作了全面和系统的阐述,对立法工作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明确肯定“坚持依法立法,最根本的是坚持依宪立法”。“依宪立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价值,它不仅没有停留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立法依据的自我宣示上,更重要的是要在立法工作实践中真正地把宪法作为立法依据,尊重宪法的根本法权威。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时,在第5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这一制度设计对于充分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对立法工作的指引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把宪法存在的形态一分为三,即从过去立法中简单地宣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提升为立法必须要具体说明自身的宪法依据,包括三种形态的宪法,即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如此一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原则就必须细化,必须说明立法是如何“根据宪法”的,只要立法机关严格依据《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那么,依宪立法的原则就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遵循,宪法所规定的法制统一原则就可以在立法工作中起到统揽全局、举旗定向的指引作用。
加强对中国法治实践经验的提炼
《中国社会科学报》:在长期的法治建设调研中,哪些经历触动您萌生了推动完善中国法治建设的想法?
莫纪宏:在30多年的研究生涯中,我参加了很多调研工作,大多是我自己组织的。最早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围绕人大如何行使监督“一府两院”的职权,在南方十几个省进行了深入调研。参加调研活动,发现了很多书本上和法律文本上无法说明和解释的现象,进一步加深了我对我们国家实际运行中的制度状况的了解。特别是对于一些地方党委、政法委出面协调了公检法机关无法有效处理的重大案件,进一步坚定了在我国必须坚持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信念。
此外,通过对法院、检察院所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调研发现,必须坚持司法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三者统一,这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守的底线。对于信访部门相关工作的参与也使我确信,在我国必须采取包括法治手段在内的综合治理措施,才能很好地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有效实施。所以,我特别认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所提出的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现行的国情、政情、法情、社情背景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必须要从实际出发,必须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法治驱动模式,必须要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有效性”。
《中国社会科学报》:有没有某次经历,让您切身感受了中国法治的进步?
莫纪宏:2014—2015年期间,我带队到西北五省进行调研,主要是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全面和系统的调研。通过调研,我发现在很多少数民族居住地区采取的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很有实效,不仅尊重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加强了各民族群众之间的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这些调研获取的信息让我切身感受到我国法治的进步。
另外,我曾经接受了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委托的五年普法规划实施效果评估以及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等课题,通过完成课题,接触了大量基层的普法机构和普法干部,在很多场合直接跟普通群众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方面的密切接触,感到这些年来,我国的普法工作确实取得了很大成绩,领导干部和普通群众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已经成为大多数民众解决矛盾和纠纷的行为习惯。这些变化只有亲身经历和亲自调研才能真实地感悟到。
《中国社会科学报》:作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著名法学家,您在国际人权法学方面提出了哪些独到见解?这些观念是否引发了国际法学界的讨论?
莫纪宏:我从20世纪90年代初就参与了中国政府组织的一系列人权外宣活动,先后参加了二十几次国际性的人权对话会,通过参与人权外交斗争,全面和系统地了解了国际人权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征,也熟悉了西方国家利用人权干涉我国内政的“套路”,在人权对话和以人权为话题的国际学术会议上,我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有效的人权斗争,捍卫我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1998年和1999年,我还在挪威人权研究所和瑞典瓦伦堡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学习和访问过,在那里全面系统地接触了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对国际人权法有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认识。出版了以人权为主题的学术著作,例如《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等。还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保障法》专家建议稿,该专家建议稿曾被德国学者翻译成英文和德文在国际社会广为传播,产生了很好的传播效果。
我也曾应邀在很多国外著名大学作过中国人权保障成功实践的报告,讲述中国人权法治保障故事,宣传我国的人权政策,让国际社会了解中国人权保护的经验和成功做法。近年来,我组织法学所、国际法所的同事承担了有关部门交办的人权领域的国际会议,得到了中外嘉宾的好评。
《中国社会科学报》:您如何看待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角色和贡献?
莫纪宏:我国在国际法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成就,我认为最突出的是1953年12月,我国政府与印度政府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成为过去70余年中普遍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是中国政府对国际法的重要贡献。另一个重要事例是1971年第26届联大通过第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这从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上彻底解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明确了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只有一个,不存在“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问题。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直积极履职,先后为执行联合国作出的和平决议派遣了多批维和部队深入世界各个冲突地区执行任务,捍卫了联合国的尊严,切实履行了常任理事国应有的维护世界和平的职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结合新时代国际国内两个方面的因素,审时度势、高屋建瓴,提出了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设想,并主张在坚持国际法的前提下,实行有效的全球治理目标等。这些都是中国政府面向未来,对世界和平与发展事业作出的重要贡献。
立足新时代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报》:在社科院的学术生涯中,哪位老师对您影响最大?从事法学研究,对您的影响和改变是什么?
莫纪宏:我是1986年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跟随著名宪法学家王叔文先生学习。王叔文先生是我的恩师,是我学术的引路人和人生的楷模,后来我又在王叔文先生的指导下攻读了宪法学博士。可以说,因为王叔文先生的特别厚爱,我才能够在宪法学研究领域有所建树,所以,我对王叔文先生是“高山仰止”。
长期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我感觉最大的收获就是培养了自己务实的作风。因为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法律实践中最讲证据,学习法学确实让我对自己的言行举止更加谨慎了,没有把握的事情一般不去蛮干。
《中国社会科学报》:您认为,我院的法学研究有哪些优势和特色?
莫纪宏:我院在法学研究方面有很多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是名家辈出,老一辈有法学泰斗张友渔先生,还有王叔文、王家福等新中国成长起来的享誉世界的法学大家,有学富五车、著作等身并在专业领域独领风骚的郑成思教授、梁慧星教授等。这些在中国法学界响当当的名字足以让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学研究领域的国家队。
其次,我院目前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的主要有法学所、国际法所和社科大法学院等单位,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的人员大概在180人左右,这在全国高等法律院校中都是数得上的。我们有充足的科研力量和师资队伍,有一大批获得“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的中青年法学专家,出版了大量有较高学术质量的学术著作,在法学界有着广泛的学术影响。在象征着中国法学界最高学术荣誉的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社科院目前仍然有6名委员,在全国高等法律院校中独占鳌头。
再次,宪法与行政法学以及民商法学是社科院法学研究的传统优势学科。宪法学有老一辈法学家张友渔和王叔文领衔,为新中国宪法学作出了巨大贡献。1982年现行宪法修改时资料组就设在法学所宪法室,可见社科院宪法学学科在国家宪法制度建设中的地位。民商法学有王家福、梁慧星、郑成思这样的顶级专家掌舵,为《物权法》《合同法》《民法典》等重要民事法律的起草作出了重大贡献。
最后,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所还是中国法学界对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重要窗口,特别是近年来国际法所已经得到了国内外学界的高度关注。
《中国社会科学报》:您目前正在着手的研究工作包括哪些?进展情况如何?
莫纪宏:目前我研究工作的重点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国家安全法治基础理论、涉外法治基础理论、合宪性审查理论以及世界宪法制度史和中国宪法学术史等问题上。
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方面,目前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并且在很多重要的国际会议上向外国专家学者全面和系统地介绍了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内涵及其重要意义,很多观点得到了外国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和肯定。
合宪性审查理论研究、涉外法治基础理论、国家安全法治基础理论等方面也有一些阶段性成果,发表了一些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世界宪法制度史和中国宪法学术史方面刚开始全面系统地收集资料。总的来说,上述研究项目都已经开始了一些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形成了一些创新性学术观点,但还有很多复杂的法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争取在五年左右能拿出比较系统性的学术成果。此外,为了提升我国宪法学教材的学术质量,我还承担了教育部重点课题“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构建”。这是法学领域四个自主知识体系创新课题之一,目前进展较为顺利。我在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基础上提出了要构建“总分统合”的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要从宪法学学科体系的源头加以改革和创新,进一步提升宪法学知识的有效性和系统性。
《中国社会科学报》:您既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您认为应通过哪些具体举措,培养高端法学人才?您对有志从事法学研究的年轻人有哪些建议?
莫纪宏:要传承和发扬我院法学研究的优秀传统,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助力青年学者发掘科研方向和潜力。立足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所等丰富的科研资源,以科研带动教学,确保教学质量。同时要体现“科教融合”的特征,培养学生独立自主开展科研活动的能力。另外,要加强学生服务法律实践的能力培训和提升,特别是要大力培养合格的涉外法治人才,抢占法学教育的制高点。
我们搞法律的人一定要有正义感,同时,要讲逻辑、讲道理,要务实,不要说空话,一定要实事求是。
《中国社会科学报》:在学部委员这一新身份下,您将如何发挥学科带头人作用,进一步推动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为法治中国建言献策?
莫纪宏:在学部委员身份下,我将在宪法学基础理论方面进一步深入研究,争取拿出高质量的学术成果。在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方面,多出一些创新性成果,下一步将要推动涉外法治建设的系统性研究,组织全球范围内的国际法学者来探讨全球治理的法律方案。